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8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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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850號

債權人和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瑜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鄒騰彬廖勝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之聲明。

㈡提出車體維修費1,097,600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請蓋有維修廠商統一發票章)

㈢陳報車輛折舊費150,000元及營業損失費用240,000元之各別計算式,並請提出車輛折舊費、營業損失費用之相關釋明資料。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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