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625號
原   告  王逢周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伊甸園實業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225,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2,977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4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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