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614號
原 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友宏 之法定繼承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
時,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雄救字第66號),如經本院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
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
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