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三二O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重貳點參公克)、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重玖點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戒偵字第一六二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海洛因一包(含包裝重二‧三公克)、安非他命二包(含包裝重九˙二公克)均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將前開違禁物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依首揭說明,前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梅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