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О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瑞球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潘政宏法官胡芷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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