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1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王三仁 被告 張永發 被告 林柯菊 訴訟代理人 林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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