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73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建忠 送達代收人 王雅嬋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慶合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第二審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8,73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9,42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