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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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啓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08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28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參玖公克,含包裝袋壹只)、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結晶之衛生紙壹張,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08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288號被告王啓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等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上開案件所扣案之毒品、含毒品結晶之衛生紙,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附卷可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禁止非法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一)民國109年5月15日1時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為警查扣含有甲基安非他命結晶之衛生紙1張;(二)110年4月23日3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為警查扣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141公克、驗餘淨重0.139公克),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月7日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08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2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上開扣案之毒品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6月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扣案物品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驗用罄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又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結晶之衛生紙1張,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7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參,而該衛生紙1張,雖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然因其上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與該衛生紙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沈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湘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鑑定書案號1含甲基安非他命結晶之衛生紙1張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7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08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5103號)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41公克、驗餘淨重0.139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110年度毒偵字第42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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