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基秩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秩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八十九年度基秩字第一О二號
移送機關基隆巿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八十九年度基警分一秩字第四八三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十四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基隆市○○街○○巷○號前之公共場所。
(三)行為:於基隆市○○街之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以言詞拉客。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有臨場檢場現場紀錄在卷。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盧小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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