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玖拾日。
理由受刑人甲○○前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載),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火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月娥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執1484│拘役│⒈⒖│基隆地││年度訴字│⒑⒍││號│││檢│基隆地院│第517號│││妨害自由│日││偵37││⒑⒋││││││1號││││└────┴───┴────┴───┴────┴─────┴────┘(移後頁)(續前頁)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執號│拘役│⒏⒖│基隆地││年度易緝│⒒⒖│││││檢│基隆地院│字第16號│││賍物│日││偵51││⒏⒎││││││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