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344號債權人 陳信得 債務人 李正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正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號BA0000000支票提示之退票理由單(票據法規定未經提示不得行使追索權)。
二、債務人李正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欲請求之利息利率為何。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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