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326號債權人 莊玉燕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同禾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或其他新址證明文件到院。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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