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預付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57號原告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淑娟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利月 被告普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強 被告 賴麗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複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複代理人 鄭雅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預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