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46號聲請人 林瑞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擬由何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請提供同意林瑞發擔任監護人、上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之親屬會議紀錄、同意書;親屬會議紀錄及同意書需蓋用印鑑章(需附用印人之印鑑證明)。
二、如有疑問,請洽本件聯絡人:宜股書記官許家齡(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69)。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家事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許家齡附件:親屬會議紀錄及同意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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