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劉貞 被告 鄭智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於民國103年5月6日審判期日到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曉萍
法官林季緯法官廖晉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