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1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1711號債權人乙○○
之3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元70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