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小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小字第6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徐良一
       柯易賢
被   告  魏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4日所為宣示
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一行至第三行關於「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
仟伍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之記載,
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零參拾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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