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雅如 被告 劉晨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0日以本院110年度補字第4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3月2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見本院卷第23頁),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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