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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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進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進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924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期日為111年7月23日,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相關文件附卷可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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