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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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NANGTHARATTHAKSIN(藍達信,泰國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ANGTHARATTHAKSIN(藍達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ANGTHARATTHAKSIN(藍達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其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12年8月1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冠杰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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