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3號債權人 愛蓮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GABORHAZELANNCABUYAON( 卡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GABORHAZELANNCABUYAON(卡伯)於民國106年8月7日向債權人購買金飾,分十期給付,詎債務人GABORHAZELANNCABUYAON(卡伯)僅給付2,000元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契約,未有加速約款,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已屆期未清償之債權為何?,該裁定於107年1月11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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