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54號原告YASIN(即亞信)原告SUMINTO(即 蘇民多 )原告MULYADI(即幕亞帝)原告ANDIKSUPRIADI(即 安迪蘇 )原告ISMADIBNTRAIMANKAMIJOYO(即 思馬帝 )原告SUJATMIKO(即 蘇嘉秘 )原告SHOLIHINBNSUNTOROBNSUKRI(即 壽里狠 )原告SOLIHIN(即 蒐里痕 )原告SUGENGRIANTO(即 速更立 )原告AGUSTINUSEKONURMUHAMAD(即 斯地努 )原告AHMADFATONI(即 法多尼 )原告JAINI(即 詐億尼 )原告MULYANI(即 木亞尼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原告與被告瑞鋒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510元(計算式:47,270元×13人=614,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2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97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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