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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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12號上訴人 吳孟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李桂雲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46,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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