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彥蓉選任辯護人游淑惠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揚奇
法官張瑋珍法官呂維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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