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債務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債權不得對債務人甲○○行使,債務人甲○○亦不得對債權人履行債務。㈡就債務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㈢就債務人甲○○其他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即聲請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債權人聲請本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4543號、4636號)。茲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聲請人之聲請,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附表97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桃園縣│平鎮市│德育││415│建│115.68│105分之16│├─┼───┼────┼──┼──┼──┼─┼────┼─────┤│2│桃園縣│平鎮市│德育││416│田│23.51│105分之16│├─┼───┼────┼──┼──┼──┼─┼────┼─────┤│3│桃園縣│平鎮市│德育││417│田│12.88│105分之16│├─┼───┼────┼──┼──┼──┼─┼────┼─────┤│4│桃園縣│平鎮市│德育││418│建│123.75│105分之1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97年5月20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