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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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0號原告 林明世 訴訟代理人 林慧哲 被告寬昀電傳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麗錦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06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嘉興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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