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60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 律師被告乙○○
200丙○○戊○○己○○辛○○丁○○庚○○
號癸○○壬○○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3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系爭二筆土地民國98年7月間之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