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26號原告子○○
庚○○○戊○○寅○辛○○壬○○癸○○卯○○○己○○丑○○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 律師被告甲○○○
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複代理人 陳介輔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