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46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柒仟柒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5月12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被告未依約給
付,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尚積欠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書、貸還款交易明細表、利息餘額查詢各1份為證,
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間受合法之通
知,而於言詞辯論期間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80條第3項
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屬
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並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以及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王永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補繳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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