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712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2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前就讀私立義峰高級中學時,邀同被
告乙○○、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就學貸款契約
共4筆(詳如附表所示),所貸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
,741元,各筆貸款之利率如附表所示,雙方約定被告丙○
○於完成該階段學業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開始分期平均
攤還本息,倘被告丙○○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
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
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
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倘被告丙○○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
償還本息,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
,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0.5%計
算。本件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96年5月23日,當時原告基
本放款利率為5.926%另加年率0.5%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6.42
6%。詎被告丙○○自95年7月1日即未依約清償貸款,已喪失
期限利益,迄今尚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貸款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三人連帶給付上開積欠之貸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乙○○則未於最後言詞
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先前到庭陳述略謂:其兒子目前正在
服兵役,想向原告申請展延還款期限等語;另被告丙○○、
丁○○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前揭金額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1份、撥款通知書4份、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1份、利率資料1份、就學貸款逾期催繳通知函、掛號
執據1份為證,而被告丙○○、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
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被告乙○○對上開事實,亦不
否認,是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被告乙○○雖辯稱
其兒子目前正在服兵役,想向原告申請展延還款期限等語,
惟依原告提出之放款借據條款第4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
第3款分別約定:「甲方(即被告丙○○)於本教育階段學
業完成前、後,如有升學、退學、休學、出國、服義務兵役
或替代役、參加教育實習、或主管機關所定其他得變更償還
期間起算日之情形者,應於事實發生時立即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通知乙方(即原告)。」、「甲方就讀國內學校且非在職
專班者,其償還期間之起算日為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如未
繼續升學者)滿一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
如繼續國內升學者)滿一年之次日;甲方因故退學或休學而
未繼續就學者,其償還期間之起算日為退學日後或休學開始
日後滿一年之次日;甲方服義務兵役或替代役者,其償還期
間之起算日為服役期滿後一年之次日;甲方參加教育實習者
,其償還期間之起算日為實習期滿後一年之次日。但甲方就
讀國內在職專班者,其償還期間之起算日為本教育階段學業
完成日(如未繼續升學者)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
成日(如繼續國內升學者)之次日。甲方於本教育階段學業
完成後,如繼續在國內升學且繼續向乙方借得就學貸款者,
乙方得於知悉該情形時,主動更新償還期間起算日。」由上
開約定可知,倘被告等人欲延長借款期限,應檢附證明文件
,向原告申請,然被告等人未依規定向原告申請,仍應依約
清償,故被告乙○○所辯,尚不足採憑。從而,原告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迄日│
││(新臺幣)││││
├──┼─────┼───────┼───┼──────┤
│1│33,091元│95年7月1日起至│3.6%│95年8月2日起│
│││96年5月22日││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
│││96年5月23日起│6.426%│以內者,按上│
│││至清償日止││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
│││││利率20%計算│
│││││。│
├──┼─────┼───────┼───┼──────┤
│2│33,066元│95年7月1日起至│3.6%│95年8月2日起│
│││96年5月22日││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
│││96年5月23日起│6.426%│以內者,按上│
│││至清償日止││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
│││││利率20%計算│
│││││。│
├──┼─────┼───────┼───┼──────┤
│3│35,247元│95年7月1日起至│3.6%│95年8月2日起│
│││96年5月22日││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
│││96年5月23日起│6.426%│以內者,按上│
│││至清償日止││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
│││││利率20%計算│
│││││。│
├──┼─────┼───────┼───┼──────┤
│4│35,337元│95年7月1日起至│3.6%│95年8月2日起│
│││96年5月22日││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
│││96年5月23日起│6.426%│以內者,按上│
│││至清償日止││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
│││││利率20%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