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7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 周彌堅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聲請費
新臺幣貳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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