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調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給付子女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並為調解
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街○○號,有其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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