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1號聲請人 李美釵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進清 (歿)、 李淑釧 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被繼承人陳進清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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