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1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因共同購買位於苗栗縣西湖鄉之14筆土地,經結算後被告積欠原告先行之復之價金125萬元,兩造並於92年12月22日簽立協議書,約定該125萬元於原告拍賣第三人 陳糖 之土地一次付清。而第三人陳糖之土地早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2年12月23日通知被告領取分配款,惟被告迄今不付款。爰基於兩造間協議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5萬元。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荊桐鄉埔尾村油車37號,除有被告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外,並據原告於
96年9月13日陳報狀上所陳明。兩造間之協議書並無任何合意管轄或履行地之約定,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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