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優先承買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81號原告丁○○
己○○庚○○甲○○
樓戊○○辛○○
號壬○○乙○○以上原告與被告丙○○即祭祀公業 林成祖 、 林秀俊 之管理人間請求履行優先承買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為優先承買權,則訴訟標的價額應為原告比照第三人 郭秀麗 所出每坪價格乘以土地面積計算之。查原告主張優先承買之土地為台北市○○區○○段五小段312地號(面積為625.03平方公尺,換算為189.07坪)、313地號(面積為1089.7平方公尺,換算為329.63坪)○○○區○○段○○段○○○○號(面積為1544.43平方公尺,換算為467.19坪),第三人郭秀麗就312、313地號每坪出價新台幣(下同)24萬元,114地號每坪出價62萬元,準此,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肆億壹仟肆佰壹拾肆萬伍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佰參拾壹萬零玖佰伍拾伍元。原告僅共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尚欠參佰參拾萬零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