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589號債權人台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及支票影本所示,其發票人為竺信企業有限公司,非債務人甲○○,顯無法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該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