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030號
原   告 俾士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兆銘
被   告  陳天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
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1年4月6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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