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44號上訴人即原告 殷台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遠鳳 因100年度訴字第44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6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