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20號上訴人即被告 初秋鳳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初秋英 訴訟代理人 林秋萍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零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