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790號聲請人 陳映任 相對人曄澧企業有限公司相對人 陳偉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曄澧企業有限公司、陳偉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陳偉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曄澧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於聲請狀增列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