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41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仁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441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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