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949號債權人 林建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耀堃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為月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㈡提出匯款新臺幣30,000元至 許詠琦 之帳戶00000000-00000000相關釋明資料。
㈢請求金額究為何?(請敘明總計新臺幣66,500元之計算方
式為何)㈣提出另外求償當日請假工資、對戶頭戶提告費用、當日之車資相關釋明資料。
㈤請補105年訴字第833號起訴書影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