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哲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哲豪因竊盜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哲豪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竊盜等3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為得諭知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念慈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附表:受刑人許哲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17日│103年9月23日│104年7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4年度│新竹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804號(原│毒偵字第1773號│毒偵字第148號│││聲請附表誤載為10│││││1年度偵字第2804│││││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竹北簡字│104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沙簡字第││││第170號│276號│8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31日│104年10月13日│105年5月31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竹北簡字│104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沙簡字第││││第170號│276號│87號││├────┼────────┼────────┼────────┤│判決│判決確定│104年9月8日│104年11月3日│105年7月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4年度│新竹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547號│執字第5092號(原│執字第10647號││││聲請附表誤載為10│││││4年度執字第59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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