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確認界址之訴,訴訟費用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核定為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