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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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交上易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上易字第273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昆源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壹、理由欄貳、二、關於「約60.5公分」之記載,應更正為「約60.5公分」。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壹、理由欄貳、二、關於「約60.5公分」,誤載為「約60.5公分」,應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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