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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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家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3號原告 劉繼逕 被告 盧邑中 上列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80,163元(2,960,325×1/2),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15,75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黃晴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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