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自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自字第87號
自訴人乙○○
2上列自訴人因被告丁○○、戊○○、己○、庚○○、壬○○、辛○○、丙○○、甲○○、癸○○偽證等案件,本院於九十五年七月四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自訴人之姓名「子○○」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自訴人姓名之記載繕打有誤,惟因相關年籍資料等足以辨識自訴人之記載並無違誤,尚不無礙於自訴人辨識之同一性,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李桂英法官林麗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承信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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