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即具保人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四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受刑人及具保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依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即保證人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執行報告書影本等件附卷可稽,且有受刑人即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法官林勇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