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立仁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立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林立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兵役條例│贓物│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25日│104年11月初某日│104年11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偵緝│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97號│第1131號│第1131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港簡字第153號│105年度簡字第319號│105年度簡字第3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8月31日│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港簡字第153號│105年度簡字第319號│105年度簡字第319號││判決││││││├────┼──────────┼──────────┼──────────┤││判決│105年09月29日│106年01月03日│106年01月03日│││確定日期││││├───┴────┼──────────┼──────────┼──────────┤││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同左│備註│第2842號│第350號(編號2、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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