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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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德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偵字第625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白德成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點六三一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白德成於民國105年8月13日前某時,在屏東縣某處向不詳身分之人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後,即持有之。嗣白德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5年8月13日凌晨4時55分許,行經雲林縣○○鎮○○道○號公路北向
229.6公里處,為警攔查,經其同意搜索,在隨身背包內之零錢包內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6公克,淨重
0.6374公克,驗餘淨重0.631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毛重共11.8公克,淨重10.9775公克,驗餘淨重
10.9662公克,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其所有施用毒品器具電子磅秤1個、夾鏈袋18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塑膠吸管與零錢包1個等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白德成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坦承不諱,並有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筆錄在卷可參,核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6312公克)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各1份相符,另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
一級毒品罪。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212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甫於104年10月4日期滿出監執行完畢,又於5年內更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其自承於施用毒品時間久
遠,已經不記得何時開始施用海洛因及安非他命,通常是因為心情雜亂、身體病痛,才會想要施用,本案被查獲時,則是因為生活不順遂,身體有病痛,於是帶著毒品在身上預備施用。被告有正當職業,受雇於貨運業,平日開車送貨,育有1名讀大學兒子,家境小康,家庭狀況尚可,但未珍惜而認清毒品之危害。末考量被告本案被查獲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淨重0.6312公克,數量不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
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之海洛因1包(毛重0.6公克,淨重0.6374公克,驗餘淨重0.6312公克),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四、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
本案經檢察官黃玥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